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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方案的通知

  (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抓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特别是要尽快起草和制定与国家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有关的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规范。对没有国家法律依据,而又确实需要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规范。已经列入地方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起草任务,要按时完成;未列入计划,而实施行政诉讼法又急需的,要尽快调查研究,提出计划,着手制定。起草、制定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内容不能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二)今年九月份以前,各级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分别对各自制定或负责实施的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规定内容已经过时的、没有法律依据的、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的、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冲突的,以及执法部门重叠,多头处罚的,要提出清理、修改意见,报原制定或批准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三)为了保证法制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有效性,要严格备案审查制度。今后,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省政府法制局要及时向国务院备案;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向所在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备案。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凡未备案的,要尽快补报。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做好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改进行政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诉讼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合法、高效地行使职权。目前,我省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状况还不适应行政诉讼制度的要求,各种执法违法、执法不力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因此,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措施,改善行政管理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尽可能避免出现违法行为。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一些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法律工作者,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在政府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问题时,要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以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二)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今年各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结合行政诉讼法的学习,组织本系统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今后每年都要对执法人员有计划地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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