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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根据检查、调查、监测和健康监护结果,签署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意见书;
  (二)参加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对违反工业劳动卫生法规的企业,根据监督机构的决定,行使处罚权;
  (四)执行卫生监督机构授予的其他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工会组织对工业劳动卫生实行群众性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和防尘防毒制度。
  第二十五条 工业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一)贯彻执行工业劳动卫生方针、政策及法规有突出贡献的;
  (二)使职业病得到有效控制或明显减少的;
  (三)防止重大急性中毒发生或免遭人身伤亡的;
  (四)在工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方面获得科研成果的;
  (五)对治理劳动环境和防治职业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获得显著效果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进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一)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中未编写和送审工业卫生专篇的;
  (二)安排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所禁忌的有害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对接触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或职业病复查的;
  (四)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逾期未调离有害作业岗位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业劳动卫生监测,或者不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谎报监测结果的;
  (六)未按规定对招收新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劳动卫生档案、接触有害因素的职工健康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及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对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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