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太原市晋祠泉域保护条例
(1990年12月2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1年2月2日山西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晋祠泉,合理开发和利用泉域水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太原市晋祠泉域保护区范围是:
东边界:沿柳林河与狮子河的分水岭向南至王封村,折向三给村沿汾河至汾河二坝。
南边界:从汾河二坝经清徐县西高白村沿古交市与交城县行政分界线至郭家梁村。
西边界:沿娄烦县、古交市、静乐县的交界处往南经牛头山、罗家曲村、白家滩村、康庄村到郭家梁村。
北边界:古交市与静乐县的行政分界线。
第三条 凡在晋祠泉域保护区内取用泉水、地下水,进行采煤排水、地质和水文地质勘探、开山采石、排放污水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晋祠泉域保护区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进行晋祠泉域保护区水资源的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晋祠泉域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泉域保护区水资源的统一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晋祠泉域保护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晋祠泉域保护区按水文地质特征,划分为后山径流补给区,前山径流排泄区,冲积洪积平原区,实行分区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后山径流补给区范围:庙前山、石千峰分水岭至王封村的以西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