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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失效]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不得将基本菜田荒芜。
  第八条 基本菜田内的水井、排灌、电力、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县(市、区)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登记造册,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第九条 基本菜田应实行科学种植和管理,完善水利和保护设施,培养地力。
  第十条 基本菜田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倾倒脏土、污水、垃圾等废弃物;禁止用有害污水灌溉;禁止使用剧毒农药。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菜田资源损害或污染,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视损失程度按正常年景同种作物的经济收入向生产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征用和占用基本菜田。征用和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基本菜田,在规划部门选址定点、划出用地范围后,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前,应征得同级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经批准征用的基本菜田,其菜田的生产设施征地单位应予补偿。水井、水渠由用地单位按新打井、建渠费用支付补偿费;水井上安装的提水、供电等设备,由被征地单位自行拆迁,用地单位补助拆迁安装费;温室、大棚等设施,由被征地单位自行拆迁,征地单位按价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 征用基本菜田,用地单位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占地单位应补足同等数量的新菜田,无条件补充的,按前款规定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第十四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先缴款后占地的原则负责征收,上缴财政。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征收后,20%留被征(占)地的县(区)使用,80%由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专用于蔬菜生产基地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擅自将国家资助和集体兴建的基本菜田生产设施拆除或移作他用的,一律按新建费用赔偿,情节严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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