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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失效]

  (七)依法保护国家财产和军事设施,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和各种设施、财产,教育村民珍惜土地,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八)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际之间的和睦团结,处理好与驻村单位的关系;对编入村民小组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监督、教育;
  (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历史习惯,按照有利于村民自治、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设立。其建制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裁并和调整管辖范围,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有关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工作任务和经济条件,征求村民意见后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成员。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依法享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时,也可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差额选举时,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可以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候选人数可以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二人。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推荐和村民代表会议提名。未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可以由村民小组提名。所提候选人应张榜公布,经过村民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为村民服务、作风民主、办事公道、不谋私利的人担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严重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行为或不称职的,如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撤换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委员,由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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