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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和减免的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和减免的规定
 (1992年6月22日 晋政第33号令)


  根据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的《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和减免作出以下规定:
  一、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一)一级保护田每667平方米为七千元至一万元;
  (二)二级保护田每667平方米为五千元至七千元;
  (三)三级保护田每667平方米为二千元至五千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征收标准。
  二、下列建设项目征(占)用基本农田,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用地审批权限核准,减免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一)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工程用地,免征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二)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用地,免征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三)未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农业试验田用地,免征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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