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计划内调拨的物资,带内应保证按时按质按量调拨;计划外物资,带内各省区间优先提供货源;对于紧缺物资,应优先在协作带内调剂,并在品种、价格、串换比例等方面予以优惠;
(二)带内省际间物资串换应贯彻“低来低去,高来高去”的原则,同类物资带内交易价格应低于带外交易价格。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带内统一的协作价格政策,以促进带内物资协作;
(三)对协作带内协进协出的产品和物资,各方要组织好运力,优先安排;公路运输保证顺利过境,铁路运输各方要积极作好工作,争取铁路部门予以照顾,尽快运输。
第十条 建立资金拆借市场,促进带内资金融通。
(一)协作带内部互相拆借的资金利率,可比带外适当下浮或在收取管理费方面从优;
(二)鼓励带内各专业银行充分利用时间差、地区差、行际差相互融通,调剂资金;积极开展入省区跨地区的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积极组织银行贷款;互相开展代办业务,逐步扩大和完善资金融通的渠道和组织。
第十一条 开放与发展商品市场。促进协作带商品经济发展。
(一)在保证国家计划前提下,省区间全面开放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市场。相互委托经销、代销、物资串换。在平等互惠的原则下,优先提供市场,优先满足相互间的需要;
(二)加强毗邻地区的商品交流,互相开放市场。毗邻地区的物价部门可建立物价协调组织。互相沟通信息,及时召开价格衔接会议,协调毗邻地区商品的购销并采取措施防止哄抬物价;
(三)带内省区之间,只要持有当地有关部门批件及原地营业执照副本者,即可互设商业企业,各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劳动管理、交通运输、银行信贷等方面与当地企业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协作带内有关省拥有的开放口岸,应对带内各省(区)同等开放。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旅游业。凡六省区一方所组织的中外旅游团体到另一方旅游或办合资旅游事业,另一方应在场地、税收、价格、食宿、交通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四条 带内各方之间的经济联合和协作项目,除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统计、上缴外,其产值可按联合各方所签合同议定比例计算,分别统计在所在地、所属地的产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