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政府关于沿黄河经济协作带联合协作互惠办法

沿黄河经济协作带联合协作互惠办法
 (1991年2月1日 晋政发〔1991〕8号)

  第一条 为发挥沿黄河经济协作带八省区各自的优势,推动带内横向联合,促进黄河流域各省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带内八省区的地区、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协作不受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行政区划的限制;与全国的经济联合、技术协作、人才交流和物资串换,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带内各方。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带内企业之间建立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名优产品为龙头的企业集团和经济联合组织(企业群体)。
  (一)对按投资管理程序进行的跨省区企业集团的基建、技改、新产品开发项目。各方均要优先安排;
  (二)企业集团内部。列入计划的基建、技改规模和物资供应指标,可以互相划转;
  (三)对于向外省(区)扩散获得省(区)优以上产品的企业,搞定牌生产的,其新获得的技术和商标转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接受扩散的企业,除按协议规定交付技术转让费和商标转让费外,还可按出厂价格向转让单位提供部分产品;
  (四)对于跨省区的经济联合组织,经所在地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工商管理部门和银行要优先安排、抓紧办理工商登记、银行开户等有关手续;
  (五)经济联合组织,所需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各有关银行应按信贷政策给予支持。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带内省区间建立合资企业及跨省区的独资企业。
  (一)合资企业所需投资,可用自有资金直接投资,也可用固定资产、专利、商标、非专利技术、运输工具、土地征用补偿费入股。投资规模可由企业所在地计经委解决,也可由合资各方自带规模。合资企业及独资企业资金不足时,各投资方银行应予支持,纳入信贷计划;
  (二)对于带内省(区)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一半的合资企业,其土地征用费。项目所在方应负担大部,具体比例由各有关方协商解决,并由项目所在方减免建筑税和房产税;
  (三)合资企业及跨省区的独资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方式、产销活动、财务收支决算,职工招聘、解雇、任免、工资、奖励方式等,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