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乡村两级农业合作发展基金的规定[失效]

  (5)农村从事运输、商业、工业等个体经营户和劳动者,提取纯收入的百分之五作为贴农金;
  (6)劳动积累工以金代劳部分;
  (7)集体土地征用费的全部或绝大部分;
  (8)实行土地和机井等水利设施抵押承包的抵押金,农户承包耕地地力下降的罚款;
  (9)上级财政部门返还给乡的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等税收的一部分,实行乡财政包干的超收留成的一部分;
  (10)乡、村各项农业建设工程筹措的赞助资金和按建设受益面积向受益户提取的预收款;
  (11)其他可用于农业发展的乡有村有建设资金、周转资金以及各种间歇资金等。
  (二)乡村两级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所有,分级使用。
  (三)各渠道资金的具体筹集可实行委托代收的办法,由县里责成工商、交通、农机、土地、乡镇企业管理局等部门协助代收有关经营者应上交的发展基金,酌付一定的手续费。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应对委托代收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切实明确责任,加强检查考核。
  二、基金使用
  (一)乡村农业使用发展基金原则上主要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和经营条件,根据我省实际,投向应是:
  (1)农田水利建设,包括工程建设、渠系配套、机电设施兴建与更新、井灌区和缺水区的机井建设等;
  (2)中低产田改造,滩涂和盐碱地开发,山区小流域治理和建造基本农田,平川地区撂荒地整修、荒地的垦复;
  (3)更新和购置大型农业机械,特别是有利于有机旱作农业发展的大中型机耕、推土、秸秆还田等机械设备;
  (4)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农艺,繁育推广优良品种,扶植乡村农业技术服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5)扶植发展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和直接为农业生产和流通服务的加工、用电、仓储、运输、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6)适当扶植商品粮、棉、油、猪、菜等规模经营和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7)用于上级财政和农业基金组织下拨专项基金指定的农业建设项目所需配套资金;
  (8)除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外,也可用于农业生产当年所需的各种底垫和周转资金。
  (二)农业合作发展基金要按规定用途来安排使用。资金使用要坚持以建农为主,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规划,有目的地促进形成自己的经济优势,做到集中使用,择优扶植,保证重点,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有些基金的使用要同农户资金相互结合,配套使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规模效益。
  (三)基金的投放实行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逐步达到以有偿使用为主,周转使用,滚动发展。有偿周转使用部分要收取资金占用费,并应以短期周转使用为主。无偿使用部分要坚持所有权与得益权相统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有或平调,基金使用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先提后用。略有节余,不得提前使用和赤字支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