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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失效]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计划、生产、供应部门都要给予优先保证,并由省物资承包公司承包供应。所需设备,原则上由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负责组织,通过招标投票方式承包供应。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设备承制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确定。在招标时,同等情况下要优先国营大、中型企业。
  中央各部投资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提出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同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协商办理。地方投资建设或以地方为主合资建设的重点工程的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提出方案,报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组织进行。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都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分别制定质量保证措施。项目主管部门和省质量监督部门每年都要组织检查工程质量,并在竣工验收时做出质量鉴定意见。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生产性项目由建设银行和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监督管理,非生产性项目由建设银行监督管理,根据计划和工程进度拨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重点建设项目除按全国人大、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计取的费用应照章支付的,其它部门、地方、单位自行规定的取费,重点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一律不予支付。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重点项目建成并经试生产考核合格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国家重点工程由国家组织验收。省重点工程由主管部门会同省重点办组织初验后,由省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单项工程竣工投产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均应进行后评估。中央项目的后评估工作,按国家计委规定办理。地方投资项目或以地方为主投资的合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一般在项目正式投产一年后进行。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后评估工作由建设单位会同原项目评估部门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报省计委审定。
  第十二条 对于国家计委在国家重点项目派驻联络员的工作,各建设单位和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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