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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自主决定。制定的办法要灵活多样,能够适应企业经济条件变化和职工个人工资变动的情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可按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绝对额,也可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绝对额,还可按职工从事不同岗位劳动的工龄长短和贡献大小确定不同的绝对额。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效益工资)、福利基金内提取。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存在银行的款项连同利息归个人所有。在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根据个人意愿,可按月或一次性支取。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故死亡的,记在职工个人帐户的款项,按《继承法》处理。职工跨统筹范围活动时,应通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自愿申请参加,其缴纳、存储、领取以及转移等办法均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相同。
  提倡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即,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同时,职工个人也要储蓄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金。具体挂钩办法由企业和职工自主确定。
  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提取标准要根据人员编制,并参考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制度水平,剔除一次性费用和不合理因素加以确定。具体提取比例由省劳动局提出,经财政厅审核,报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行政和业务等费用。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
  五、为了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解决市县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今年,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办法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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