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实施办法

  (九)井口和工业广场内的主要建筑物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必须构筑坚固的防洪堤坝或挡水墙、疏水沟或采取其它防止洪水灌井的有效措施。井下有水患威胁或地质情况不清的矿井。必须配备探水钻。
  (十)建立健全以下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1、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2、职工的安全培训制(包括正常培训和新工人上岗前培训);
  3、入井检身制;
  4、瓦斯检查、登记、公布和报审制;
  5、测风和煤尘管理制度;
  6、探放水制度;
  7、编制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8、安全技术措施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
  9、健全安全机构,并有专人负责;
  10、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第六条 审批《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程序:
  申报单位首先到当地劳动部门领取、填写《山西省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申报表》,再按隶属关系申报。
  (一)县营及其乡镇煤矿。由县劳动部门组织,县煤炭主管部门参加,联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地、市劳动、煤炭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经地、市矿山安全卫生技术检测检验部门检验,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地、市劳动部门签发证书。
  (二)地、市营煤矿,由地、市劳动部门组织,同级主管部门参加,联合进行审查,并经省安全卫生技术检测部门检验,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地、市劳动部门签发证书。
  (三)省营煤矿和军办煤矿由省劳动部门组织,同级煤炭主管部门参加,联合进行审查,并经省矿山安全卫生技术检测部门检验,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劳动部门签发证书。
  审查和检验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核定,费用由申报单位支付。
  第七条 取得《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因管理不善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发证单位有权吊销其《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主管部门负责停产整顿。
  第八条 《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及其申报、审查等有关表格,统一由省劳动局印制,并收取必要的工本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