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
群防群治队伍经济报酬和严格经费管理使用的通知
(1991年10月14日 晋政办发〔1991〕15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省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迅速发展,在预防、控制、打击刑事犯罪和治安防范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稳定我省治安形势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加强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群防群治工作,现对落实群防群治队伍经济报酬和严格经费管理、使用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群防群治队伍经济报酬的原则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1〕7号文件规定,“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拔款补助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但要坚持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尽可能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根据这一精神,我省落实群防群治队伍经济报酬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各级地方财政适当拨款;(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出钱;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适度,保证落实;(三)重点解决好城市街道、县城、集镇和农村边缘结合部、交通干线、工矿区等治安复杂地区专职群防群治队伍的经济报酬。
二、落实群防群治队伍经济报酬的办法
(一)城市街道、县城、集镇、工矿区、农村和治安情况复杂地区专职群防群治队伍的经济报酬,凡是占公安编制的在职干警由同级财政拔款,非公安在编人员可由驻地单位集资或出人解决。
(二)内部单位(包括本单位职工宿舍区)群防群治,由本单位按在职职工的适当比例组织群防群治队伍,报酬由单位解决。
(三)公共场所、集贸市场群防群治由主管单位负责,经济报酬由“场所”和“市场”内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集资(出人)解决。
(四)城镇居民住宅区的护楼护院,由街道办事处和镇综合治理机构负责。经济报酬由居民集资解决。
(五)农村群防群治队伍的经济报酬。采用大承包、误工补贴、减少义务工、增加承包土地、林木、以实物顶替或由住户适当集一点资等办法解决。
三、经费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