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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1年12月17日 晋政办发〔1991〕196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省政府发布的《山西省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90〕7号)及其补充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1991〕152号),做好我省价格调控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价格调控基金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主要职责:
  (一)组织机构的设置:省、地、市、县物价改革领导组(价格调控基金领导组)均下设价格调控基金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财委(办),由各级财委(办)、财政、税务、物价和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
  (二)各级价格调控基金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在物价改革领导组领导下,办理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和使用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对申请使用价格调控基金的项目进行审核。
  2、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价格调控基金的缴纳、使用情况和对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
  3、及时通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各地方、各部门在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使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4、协调解决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价格调控基金的征集 
  (一)价格调控基金的征收范围按照省政府晋政发〔1990〕7号、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1〕152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缴纳价格调控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规定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处以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通知开户银行进行划拨(含滞纳金)。各级银行要密切配合,履行此职责。
  (三)各地市要按省规定40%的上解比例,按省财政厅、物价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联合下发的〔1990〕晋税计字第4号文件规定上解,省集中的资金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视各地的征收和上缴情况,作为奖励退还各地市使用。各地市应认真检查当年的执行情况,将每年欠交部分及时补起来。对不按规定比例上缴的,省财政将通过年终决策清算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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