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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救灾扶贫周转金会计核算制度

  (一)资金来源类或资金运用类科目,同资金结存类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记“同收”或“同付”。
  (二)资金来源类科目同资金运用类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
  (三)各类内部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程序:
  (一)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二)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原始凭证分别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三)根据原始凭证或记帐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帐;
  (四)根据记帐凭证登记总帐或根据记帐凭证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并据以登记总帐;
  (五)月终将日记帐、明细帐与总帐相互核对,试算平衡;
  (六)月终根据总帐和明细帐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记帐要求:
  (一)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证据齐全,帐面干净,字迹工整。
  (二)按照记帐凭证和时间、编号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隔页跳行;总帐和明细帐应平行登记,已登记的记帐凭证用“√”符号注明。
  (三)定期核对,定期结帐,做到帐证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上下相符。帐簿记录错误,按照“划线更正法”、“红字冲销法”和“补充登记法”三种方法更正。不得擦刮挖补涂改。
  (四)记帐凭证一律用兰黑墨水书写;红色墨水只限于红字冲帐、改错划线、结帐划线和多栏式帐页中“分析专栏”内记减少数使用。
  (五)每页帐记满后,在最后一行摘要栏内写明过次页,另一新帐页摘要栏内写明“承前页”。余额栏内记发生额的累计数。

第六章 年终清理和结帐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前,对各项收支项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帐,编制年度决算。
  第十八条 年终清理结算基本要求:
  (一)清理核对拨入上解周转金数额,达到上、下对口。
  (二)清理扶持借款,凡到期未归还的借款都要弄明原因,按类按年度依次转入下年帐户。
  (三)清查货币资金,做到银行存款帐面余额和银行对帐单的余额相符,库存现金的帐面余额和库存数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如有差错,应查明原因,按规定调整帐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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