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大同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1991年7月2日通过
 同政发〔1991〕53号)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合作,鼓励外商在本市投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外商以外汇、设备、技术和专利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适用本规定。
  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本市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外商在本市兴办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有关优惠外,本市给予以下优惠:
  (一)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可免征工商统一税。
  (二)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在减免税期满后,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可再顺延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在减免税期满后的十年内,可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对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
  (五)企业的预算外资金,可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购电力债券。
  (六)企业从批准之日起,五年内免交场地使用费,从第六年起减半交纳场地使用费。对投资兴办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可免交场地使用费。
  (七)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按我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八)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如继续在国内再投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产品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且其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的所得税款。
  (九)企业可以对固定资产实行快速折旧。
  (十)允许企业从国外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其购置总额在投资(包括增资)额度以内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进口自用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按国家规定可免领进口许可证,也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十一)企业开业后的十年内,免征房地产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