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两年以上驾驶经历,驾驶技术熟练;
(二)驾驶机动车未发生过责任事故;
(三)遵纪守法,待客文明礼貌。
第二十二条 拉运外国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和物价管理规定,严格按计价器照章收费。不得向乘客套汇、换汇和索要额外外汇。
第二十三条 拉运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准运期限和准运区域范围内运行,不得拉运无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
拉运持有效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或者拉运外国人途径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的,必须按准运路线运行。
第二十四条 开往市外的公共汽车不得拉运外国人。
第二十五条 拉运外国人的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须迅速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领有《外事准运证》的机动车停驶或变更所有人、使用人时,原所有人应向原发证机关注销《外事准运证》。
第二十七条 公安、外事部门要对拥有外事准运车辆的单位、个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每年对外事准运车辆进行集中审检。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旅馆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九条和《
山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处责任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