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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留宿、客运外国人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居民家中留宿外国人,须由留宿人或住宿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城区、矿区各街、镇,南郊区各镇及城关乡、新荣区各镇的申报时限为住宿人抵达后二十四小时内;其他各乡和镇辖村的申报时限为住宿人抵达后七十二小时内。
  第十三条 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须于提供场地的二十四小时前向大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报。
  第十四条 旅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家中不得留宿未持有效证件的外国人。
  第十五条 公安、外事部门要对旅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对《外国人留宿准许证》进行一次集中审检。

第三章 客运管理

  第十六条 除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营运的公共汽(电)车和专程拉运外国人进入本市的外地车辆外,其它各类机动车辆,在我市拉运外国人,须申领《外事准运证》或《临时外事准运证》。
  第十七条 经营出租机动车客运业务的单位、个人或因工作需要经常性拉运外国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大同市公安局申领《外事准运证》,经大同市公安局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分别审查批准后,由大同市公安局核发。
  第十八条 接待外国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临时用本单位或个人的机动车辆拉运外国人,须于七十二小时前向大同市公安局申报。其车辆和司机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大同市公安局发给《临时外事准运证》。
  第十九条 《外事准运证》、《临时外事准运证》须贴于机动车前风挡玻璃内侧右下角处。
  第二十条 拉运外国人车辆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出租客运车辆,必须配备计价器和灭火器具。
  第二十一条 拉运外国人的机动车驾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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