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留宿、客运外国人暂行规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九日通过
同政发〔1991〕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来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留宿、客运外国人的主管机关是大同市公安局。市政府外事主管部门、旅游、工商行政管理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关协助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留宿外国人的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处所:
(一)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旅店、饭店、客栈、招待所等(下称旅馆);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三)居民住所。
第四条 本规定中有关拉运外国人的规定适用于:
(一)本市机动车辆;
(二)在本市运行的外地机动车辆。
第二章 留宿管理
第五条 旅馆留宿外国人须领取《外国人留宿准许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常性留宿外国人须申领《外国人留宿准许证》,并只准留宿与本单位有工作关系的外国人。
第六条 申领《外国人留宿准许证》,应向大同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大同市公安局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分别审查同意后,由大同市公安局核发。
第七条 留宿外国人单位的处所,必须符合卫生防疫和消防安全标准。
第八条 留宿外国人的旅馆须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留宿外国人的旅馆须建立外国人住宿管理小组或设置外国人住宿管理员,并配备精通业务、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外事业务员。
第十条 未领取《外国人留宿准许证》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临时留宿外国人,须在四十八小时前向大同市公安局申报,批准后方可留宿。
第十一条 旅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留宿外国人,须查验住宿人的护照或居留证件,要求住宿人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并于住宿人抵达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大同布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送住宿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