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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内容包括: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发展重点、区域布局、行业结构和规模结构等。
  商业网点建设计划的内容包括:网点的建设性质、行业性质、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
  第九条 新建工矿区、住宅区、车站、机场、旅游点和旧城区改造中的商业网点,必须实行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原则。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商业繁华地区和主要街道,新建、改建临街楼房的一层应主要用作商业网点;现有临街非商业用房应逐步改造为商业网点。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商业网点的建设,采取统建、配建、代建和自建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商业网点建设的设计必须经济适用,新颖美观,符合不同行业不同网点的要求。
  第十三条 市财政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矿区和新建居民住宅(含各类商品房住宅),不论投资来源如何,都应按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7%,安排商业网点建设投资,以资金划拨或产权合同形式管理;
  (二)地方财政安排的商业网点建设资金,以及为扶持微利性、服务性行业网点建设发展而安排的贴息、低息贷款;
  (三)商业企业的利润留成、上缴的租赁费、大修理和折旧基金;
  (四)银行贷款;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集资。
  第十四条 以资金划拨形式管理,由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将其建设项目总投资的7%拨入市商业网点建设资金专户。建设单位持银行划拨手续,到市财政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统筹手续后,有关部门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执照》。否则开户银行不予划拨该项工程的任何款项。
  商业网点的建设资金应一次交清,跨年度续建项目按建设项目年度投资的7%交付。
  第十五条 以产权合同形式管理,建设单位向市财政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交规定标准的商业网点用房,双方须签订《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合同书》和《商业网点产权移交合同书》,并按该商业网点建设投资的5%交纳保证金,经市财政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统筹手续后,有关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执照》,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商业网点建设项目竣工,经市财政贸易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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