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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装表费用列入设计概算。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和房屋管理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供水、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管理、维修,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十九条 因用水单位节约用水减少了供水单位的售水量,其节水量视为售水量,经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核定后,供水单位可按规定提取企业留利。
  第二十条 供水及用水单位,应按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报表,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填报年、季、度供、用水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临时用水,须持书面申请和建设项目的上级批文及有关资料,经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用水,并计量考核。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用水转变为工矿、企事业单位用水,按《大同市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第八条处理,并同时办理计划用水手续。
  第二十三条 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帮助和指导用水单位搞好节约用水工作;对维护管理不善或设备陈旧造成浪费的,要限期整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限期整治、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用水指标的处罚:
   (一)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拒不采取措施的;
   (二)擅自拆除或停用节水工程设拖的;
   (三)未完成水平衡测试或经检查发现浪费用水而不整治的;
   (四)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冷却水直流排放或因供水、用水设
施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的;
   (五)临时用水未申报的;
   (六)新增用水量未办理核准增容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节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进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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