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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同政发(1991)89号 1991年12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和《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生产和生活用水,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同搞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考核用水单位用水定额,审批下达用水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节水措施,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四)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五)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工作,总结、推广节约用水的先进经验。
  第四条 建立市、区和各用水单位三级节水管理网,制定用水管理制度。各用水单位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六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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