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停企业的财务处理
1、从批准关停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关停企业,清算组负责关停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成员由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由企业主管部门牵头。
2、关停企业对所有财产,包括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物资、原材料、用品用具以及银行存款、现金结余等都应当进行彻底清查,编造清册。
3、关停企业的债权、债务核对清楚后,限期清理。固定资产原则上要实行有偿调拨;流动资产要按质论价。
4、关停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对于关停企业关停以前所欠银行贷款,清偿不了的,经批准挂帐停息。
处理财产物资的收入、清理债权收入和从事劳务的收入等,首先要用于解决人员工资和必要的清理维护费,然后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清理贷款和欠款。如还有结余,应上交同级财政。关停企业所欠国家税利补交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税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免交。
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的来源,先由处理财产物资及债权收入解决,不足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解决。
(二)兼并企业的财务处理
1、经审核批准被兼并的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权威性的资产评枯组织,对被兼并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核实债权债务。评估资产价值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确认。被兼并企业应按照核准确认的评估资产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并相应调整有关资金。对清理核实的债权债务,应按照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的协议,随企业兼并转移给兼并方,并由有关方面重新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2、企业兼并应实行有偿原则。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底价,应以核准确认的评估资产价值为依据,并考虑被兼并企业职工等因素合理核定。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底价和产权转让成交价,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对于同一部门或同一地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兼并,在承担被兼并企业债权债务的前提下,也可以实行资产无偿划转。
3、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收入的归属问题,应按照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体改委、省财政厅〔1990〕晋国资字第34号文件《关于企业兼并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中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停并转企业人员安置
(一)对关停和被兼并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要积极组织起来开展生产自救,采取多种就业渠道和安置办法,鼓励自谋职业和办集体企业。当地政府应统筹安排。
1、有新增用人和招工指标的单位,要积极录用关停企业符合条件的干部和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