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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关于企业关停并转有关问题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1996年5月24日)废止(原因:自行失效)

山西省政府关于企业关停并转有关问题的意见
 (晋政发〔1992〕11号 1992年1月28日)


  为了把我省经济工作的重点切实转移到调整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轨道上来,妥善搞好企业的关停并转工作,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多并转、少关停”的原则,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企业关停并转的依据
  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属于国家明文规定限制或淘汰生产的必须转产;产品质次价高没有竞争能力、超正常库存、积压在一年以上以及原料没有保证的企业,一般应转产,也可以兼并;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长期经营亏损无力扭转的企业,产品滞销,转产无条件,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应实行兼并;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产品质次价高、积压亏损严重、生产亏损大于停工损失的,难以实行兼并的,通过管理上的整顿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可望好转的企业,应实行停产整顿;少数无力转产、无法兼并,通过停产整顿也无望好转的企业,应予关闭。
  二、企业关停并转的审批程序
  (一)经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关停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经委、体改委、财政、银行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政府审批。
  (二)全民企业之间实施兼并,一般由兼并双方协商同意提出申请,经双方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体改委、经委、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集体企业之间实施兼并,同双方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体改委、经委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经同级政府批准,再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跨地区的集体企业兼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企业实施兼并中涉及到管理体制转换的问题,由各级体改部门组织协调。
  (四)企业转产应首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然后由企业自行决定。再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关停并转企业的财务处理 
  关停并转企业的财务处理,应严格坚持以减少国家财产损失为原则,认真做好财产及债权和债务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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