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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利用外资、台资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5日)停止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利用外资、台资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晋政发〔1992〕44号 1992年4月29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加快对外开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进一步改进对利用外资、台资项目的管理,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加有效地吸引外商、台商来我省投资,现将简化审批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对利用外资、台资工作的统一协调。省政府决定,将省外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改名为山西省外商、台商投资服务中心,在省外经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联合办公制度。成员由省经贸厅、省计委、省经委、中行太原分行、省工商局等部门抽调主管外经工作的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地点暂设在省经贸厅。
  二、省外商、台商投资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管理和协调我省利用外资、台资工作的各项业务;
  (二)对利用外资、台资项目进行审查,为各类利用外资、台资项目的审批实行全过程服务;
  (三)开展投资项目咨询,介绍合作伙伴,指导业务洽谈,协调制定有关法规和优惠政策;
  (四)协调外资项目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督促检查省外经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进一步扩大地、市、县和省直各部门利用外资、台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凡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属于国家和省鼓励投资的项目,在原材料、水电供应、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方面能够自行解决,外汇和人民币资金能够自行平衡,不需要省投资,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项目,以投资总额计算,一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自行审批立项。
  (二)在上述条件下,凡三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县(区、市)自行审批立项。
  (三)凡一千万元美元以上或虽在限额以内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报省外商、台商投资服务中心,统一组织,联合审批立项。
  (四)需报国家计委、经贸部审批的项目,经外经领导小组审查后,分别由省计委、经委、经贸厅负责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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