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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凡不进行勘探工程的地表地质观察、踏勘和不进行重型山地工程或系统轻型山地工程的矿点检查项目,可不进行登记。勘查单位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书面说明项目名称、工作范围、面积、起止时间、地理位置(经纬度)、计划经费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勘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勘查工作的管理,固定勘查登记管理员的岗位,使其有职有权。勘查登记管理员的职责见附件3。
  第十九条 勘查单位每年开工前应持勘查许可证批准的勘查申请登记书、工作范围图,属不登记项目持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登记管理机关的证明或合同书到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接受其监督检查。每年外业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到注册登记的部门报告施工情况。
  当地政府和地矿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合法的探矿权、支持勘查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并对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地(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是否有证勘查;
  (二)检查是否批准的工作范围、时限、阶段进行勘查;
  (三)检查在勘查期间有无非法采矿活动;
  (四)检查勘查单位从事不需要登记的项目是否具有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五)负责本行政区内勘查项目的注册登记。并核实施工情况;
  (六)会同有关部门保护合法的探矿不受干扰和侵犯,调处与勘查有关的矛盾纠纷。
  对上述及其他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向省地质矿产局汇报。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颁发勘查许可证后,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每年分两批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凡登记的勘查项目每年开始施工后两周内,勘查单位须向省地矿局填报《地质勘查项目开工报告表》(附件4),一式两份。
  5月底仍未开工的项目也须填报附件4,说明未开工的原因及计划开工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勘查施工期间,须严格按照勘查设计施工,不得以探矿为名进行采矿活动。如矿床类型复杂,符合国家允许边探边采的规范要求,准备进行开采的,必须事先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和省储量审批机构提交边探边采的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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