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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由地质矿产部负责登记发证的一类勘查项目,勘查单位应将申请登记材料先送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初审,由省登记机关转报地矿部。
  年度正式计划下达后,新增加的勘查项目经省计委平衡后,一个月内须提出申请,逾期不再考虑其计划。新增项目的申请日期截至九月底。个别有重大发现资料依据充分需冬季施工的项目。凭施工的原始编录、分析结果、设计等有关资料可办理登记手续。
  地质勘查市场的项目,按《山西省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办理。勘查单位在草签合同后,尖及时将勘查区范围、主要实物工作量、资金、工作期限抄报省计委。
  第七条 登记的勘查项目应当与勘查单位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能力相适应,登记的勘查项目的资金、技术人员的,总和应与该单位当年的资金、技术人员相平衡,超过者不予登记。超过后有必需登记的项目,须撤销已登记的项目,保持其平衡。
  第八条 申请勘查登记,应当分工作阶段进行申请,除向登记管理机关出示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外,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省计委平衡后的正式勘查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应合附件1所列内容)或承包合同书,合同项目须填报《地质勘查项目合同书》一份(附件2);
  (二)勘查申请登记书一式四份。跨省的项目应增加相应的份数。勘查项目名称应有省、县具体地名、矿种及工作阶段的名称。工作阶段按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执行;
  (三)勘查工作区范围图。应为地质图或水文地质图。须注明工作区范围、矿带(矿层、矿体)、设计和己完成的各类工作,工作区范围各拐点及图廓边标注经纬度及平面直角座标(3度带X、Y值)。比例尺一般普查项目不小于1:2.5万,详查、勘查可项目不小于1:1万。大面积的煤田地质勘查可采用适当的比例尺;
  (四)勘在项目交通位置图和地质研究程度图;
  (五)设计审批意见书;
  (六)全部或部分位于军事设施区和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应具有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明;
  水源地水文地质勘查申请的工作范围只限施工工程地段。不包括补给区、排泄区的水文地质测绘地段。
  第九条 金、银、铜、铝土矿(含高铝粘土)申请登记时须送阅设计。普查阶段申请的工作范围为需要工作的矿带(或矿体)项目勘查费用须在3万地以上。对申请面积各作如下规定:

  ┌────┬──────┬──────┬────────┐
  │矿 种  │  金 银  │    铜  │铝土矿(含高铝 │
  │    │      │      │粘土)     │
  ├────┼──────┼──────┼────────┤
  │申请面积│小于5平方米 │ 小于7平方米│小于25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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