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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改组公司的,还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国有资产资信证明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管理部门同意企业改组的文件。
  非国有企业以全部资产改组为公司的,还须出具产权所有者同意企业改组为公司的文件。
  公司设国有股的,在向省体改委提交申请书之前,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国有股股份份额、持股办法、股权收益上交渠道和股权代表。
  第八条 招股说明书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方式和近期发展规划;
  (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四)发行股票或股权证总额、种类、数量、面值和每股发行价格;
  (五)发起人认缴股份数额;
  (六)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的理由;
  (七)股票承销方式、认购方式;
  (八)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的起止日期;
  (九)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的附带条件;
  (十)公司盈利预测、股利预测。
  第九条 省体改委收到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和有关附件后,应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有关文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立公司。
  第十条 公司筹备机构须在批准设立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筹建登记。登记后在银行开设临时帐户,方可进行招股。
  第十一条 批准设立公司后,公司发起人应制作供认股人填写的认股证书。认股证书须载明:
  (一)公司名称、住所;
  (二)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的总额、种类、股数、每股面值、股票或股权证面额和每股发行价格;
  (三)股票或股权证的承销、认购方式;
  (四)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的起止日期;
  (五)批准设立公司的文号及日期。发行股票的认股证书须有批准机关的文号及日期。
  第十二条 认股人应按认股证书所填股份数额和缴纳期限缴纳股款。认股人逾期不能缴款时,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认购须在筹建登记后三个月内完成,并不得超过发行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于三十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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