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单位招用的学徒工、熟练工的转正定级,按本工种的起点工资等级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技术等级证书》,并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不合格者,限期半年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转为非技术岗位。
第十一条 工人上岗、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岗位或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由本企业考核,合格者,发给《岗位合格证书》。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 工人在本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参加升级考核。对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参加升级或者越级考核。
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高级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班,学员毕业时,按高级工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的工人晋升工资,应以升级考核结果为依据。对经过全面考核合格的,可择优升级。
第十四条 工人技术业务水平考核采用百分制。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均达六十分者为合格。
第十五条 个体劳动者需技术考核的,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组织安排。
第十六条 工人的初、中级技术考核由考核单位命题,发证部门审定;高级技术考核由考核单位命题,行业主管部门审定。
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由行业主管部门命题,省工人考核委员会审定。
非技术工种工人的考核,按照《岗位规范》考核。
第十七条 《技术等级证书》按下列规定核发:
省级负责核发省直属企事业(单位)、中直和部队驻省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市、地、县(区)负责分别核发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人和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班)毕(结)业生的《技术等级证书》。
《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发。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使用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的式样,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企业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