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决定
(晋政发〔1994〕1号 1994年1月10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城市是经济、政治、科学、文化、教育的中心,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在加快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促进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和主导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把我省城市逐步建设成为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管理有序的现代化新型城市,特作如下决定:
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根据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以及促进地区经济合理布局的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
认真研究建设跨世纪的现代化城市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社会主义经济对城市发展的要求,搞好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和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和编制要在一九九五年以前完成,县城在一九九六年以前完成。在搞好城市的总体规划时,特别要抓好城市土地使用的控制规划,大中城市的综合交通规划,电力、电讯规划,市场布局规划和防洪、消防、抗震等防灾规划。全面推广控制性详细规划。“八五”期末,全省设市城市详细规划的覆盖面要达到50%以上。编制规划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专项列支。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经过批准以后,不得随意变更。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未经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坚决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杜绝乱批滥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
各级政府要将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解决“行路难”、“吃水难”、“通话难”和环境“脏、乱、差”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大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设市城市力争在三至五年内,形成通畅便捷的道路网络,供水紧张状况得到有效缓解,设区的市都建成煤气设施,煤气气化率平均达到50%左右,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14%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30%以上,实现市内电话程控化和国内、国际长途直拨,基本完成大中城市的电网改造。县城基础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步推进,逐步完成主要道路和建设,形成道路骨架;基本建成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供水设施;实现电话程控化和国内、国际长途直拨。到本世纪末,全省主要城市体现整体功能的各项指标达到全国中上水平,一批条件比较好的县城建成功能完善的新型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