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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25日)修改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九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赏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 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房屋拆迁单位(含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
  (四)调解和裁决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须持有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单位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需提交下列资科:
  (一)规划用地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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