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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现发布《山西省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通信线路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通信线路设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下列有线通信线路设施和无线通信传输设施的建设与保护:
  (一)架空线路设施包括电杆、电线、电缆、光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他架空线路设备。
  (二)埋设线路设施包括地下或水底电缆、光线、管道、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中继站、电缆充气站及其他埋设线路设备。
  (三)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寻线、波导和相应的供电设施及其他无线通信设施。
  第三条 通信线路设施的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
  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实行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通信线路设施建设施工时,施工范围内没有任何附着物的,施工单位可迳行施工,并负责恢复地面原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因非法阻拦造成经济损失的,线路工程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五条 建设通信线路设施必须拆迁房屋时,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通信线路设计方案、拆迁计划和新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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