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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29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

           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生委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育龄人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内容。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公安、工商、劳动、城建、交通、卫生、民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方面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具体实施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已婚育龄人口落实节育措施;
  (二)出具计划生育婚育证明;
  (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井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和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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