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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三)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复垦费,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的,必须申报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审批权限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复垦,应在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持下,签订承包协议。
  第六条 采矿、发电等企业,不能自行复垦的,根据土地破坏的面积、程度以及复垦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压占、挖损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被破坏的土地除按本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外,还须按《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未划入基本农田的土地,根据破坏的面积每667平方米征收1500元。
  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中型企业由所在的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者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土地复垦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筹措、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七条 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报批:
  (一)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二)中型企业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三)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 《规定》实施前被破坏的土地,无法确定责任单位或个人的,由当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复垦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复垦,并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照谁复垦、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颁发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凡有复垦任务的新建项目,在报计划部门立项以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复垦设计方案和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土地作为投资的建设项目,有复垦任务的,必须在投资协议中规定土地复垦的条款。
  第十条 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筹足复垦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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