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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因下列情况造成土地破坏的,都必须依照《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复垦:
  (一)因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直接破坏的土地;
  (二)因地下采掘采空引起或可能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废弃建筑物和城市垃圾场压占的土地;
  (四)废弃的水利工程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宅基地及停办和迁移的企业用地;
  (五)工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
  (六)因生产建设造成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七)其他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建设项目中复垦设计方案和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需复垦的土地进行调查和登记;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鉴定;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并组织复垦验收;
  (六)确定复垦后土地的权属;
  (七)负责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及复垦工程安排。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协调。
  第四条 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经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
  (二)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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