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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1996修正)

  第十七条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的各种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章 农业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农业投资应加强宏观协调,实行计划管理,统筹安排,保证重点,讲求实效。
  第十九条 各级计划部门负责对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
  (一)编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规划和提出年度农业投资计划;
  (二)提出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三)制定预算外资金投向农业的工程项目;
  (四)对政府农业资金投向进行宏观调控;
  (五)组织检查农业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项目的落实情况及工程效益。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用于农业的科技费用和国营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预算管理: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业发展规划,确定财政用于农业的投资范围和重点项目,合理安排农业投资;
  (二)编制年度农业支出预算和决算;
  (三)负责农业资金支出的及时拨款、按时到位和周转资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
  (四)利用税收、财政补贴等手段,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业;
  (五)检查监督农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林业、水利、农机以及科技等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各项农业资金:
  (一)编制本系统年度发展计划,提出本系统农业发展项目,并会同计划、财政部门确定;
  (二)安排和使用好农业专项资金;
  (三)检查所属企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农业投资实行项目管理。农业投资的安排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审批程序。确定农业投资项目,应经过科学论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及使用农业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应明确责任,讲求效益。农业投资项目可以实行承包责任制。
  农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都应建立健全农业投资管理、核算、监督及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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