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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太原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5日)修正

太原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1996年8月30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系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进行经营的活动。包括:
  (一)营业性体育场所;
  (二)营业性体育竞赛、表演;
  (三)营业性体育健身和体育娱乐活动;
  (四)营业性体育培训、体育咨询和体育中介服务;
  (五)体育商业赞助活动;
  (六)利用体育比赛或者使用体育组织名义、体育专用标志等进行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放开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
  第五条 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内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在本市举办各类体育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在本部门确定一个专管机构,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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