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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办法[失效]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组织,应当持批准文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 保安服务组织的经营范围:
  (一)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提供门位、内部安全防范服务;
  (二)为工矿企业、金融单位、仓库、博物馆、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商场、民用机场等的重点部位提供守护服务;
  (三)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运输贵重财物和危险物品提供押运服务;
  (四)为展览、展销、文娱、体育、旅游活动提供保安服务;
  (五)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设计、安装和维护服务;
  (六)提供安全防范咨询活动;
  (七)公安部或省公安厅批准的其他保安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时,双方应当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组织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根据不同项目收取保安服务费。
  保安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市公安局提出意见,报市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组织不得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
  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定期向主管公安机关报告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安人员的招聘和管理

  第十五条 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保安工作:
  (一)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劳动教养的;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 招聘保安人员,应当由保安服务组织制定招工简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复员退伍军人。
  第十八条 保安服务组织招聘的保安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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