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8日)废止

太原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办法
 (1996年8月30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服务业管理,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发挥保安服务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招聘保安人员,从事保安服务经营,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组织,是指专业从事安全防范业务,为客户承担保安服务和提供安全防范咨询业务的服务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保安人员,是指被保安服务组织聘用的专业保安人员。
  第四条 市公安局主管全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工作。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负责本县(市、区)保安服的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劳动、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对保安服务组织的管理制度,监督保安服务组织依法开展保安服务。

第二章 保安服务组织的设立和经营管理

  第六条 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
  (四)有专业管理人员;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县(市、区)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查,市公安局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公安机关批准。
  市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经市公安局审查后,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招聘保安人员、经营保安服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