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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和管理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各级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级科技三项费应当占同级财政当年预算支出的1.5%以上,到2000年达到2%以上,以后逐步提高;县(市、区)级科技三项费占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级的比例执行。
  第九条 科学技术普及经费的投入,市本级财政按全市人口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安排;县(市、区)财政按县(市、区)人口每人每年0.3元的标准安排。以后逐年增加。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各级农业发展基金用于农业科技的研究、试验、示范和推广的经费应当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市属科研单位筹建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要求,银行应当设立科技贷款科目,增加科技贷款比例,扩大商业科技贷款规模,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已经安排的科技贷款规模不得挤占。
  第十三条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科研机构和政府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根据科技项目优先给予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四条 政府鼓励外资银行和国内其他商业银行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加大科技投入。
  第十五条 国家政策性银行投放资金安排在本市的重大科技项目,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本市承担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银行应当及时进行项目评审,投放科技贷款。
  第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当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技术开发。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取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其他企业不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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