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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山西省民政厅关于有关民政业务的省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1日)修改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交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峰、沟、河、湖、泉、关隘、瀑布及地形区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市、市辖区、县、乡、镇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居民区、区片、开发区、街巷、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自然村、片村、农林牧点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包括台、站、港、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三条 地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省民政部门是本省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和协调本省地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和标准化处理与使用;
  (四)指导地名标志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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