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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发布日期:2004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山西省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非法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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