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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山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合并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未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
  “对前款行为,可以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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