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5月27日
关于修改《
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
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