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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5月27日

     关于修改《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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