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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废止

关于修改《山西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未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修订、印制经济合同统一文本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擅自刻制、使用擅自刻制的合同专用章或转借、转让合同专用章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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