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8日)废止关于批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决定予以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8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
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中“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的处罚”修改为:“暂扣有关证件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有关证件的处罚”。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