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一)未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新建或者改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
  (二)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和设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补建、补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取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实施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批准的方案实施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可给予警告,并处或者单处1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上乱刻上乱画的;
  (二)在垃圾通道、垃圾站、果皮箱内倾倒建筑垃圾、流体废弃物、动物尸体或者焚烧废弃物的;
  (三)擅自移动果皮箱、垃圾箱、宣传牌的;
  (四)无理阻拦和扣留正常作业中的城市环境卫生机械、车辆的;
  (五)在城市环境卫生车辆专用道路上挖沟掘坑、设置障碍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或者停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
  (七)其他损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二十九条 盗窃、故意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阻挠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擅自提高经营服务费标准的,由物价行政主和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文明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