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计划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和向上级申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编制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报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计划,监督检查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资金、农业事业费、农业发展基金、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财政支农周转金和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的预算管理;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业发展规划,确定财政用于农业的投资范围和重点项目;负责编制年度财政农业支出预算和决算,筹集、下拨财政农业支出资金;发放、回收和管理支农周转金,确保农业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执行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目标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支农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农业、林业、水利、乡镇企业管理、科学技术、农业综合开发、畜牧、农机、气象等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农业投资使用计划,并对农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负责编制农业信贷计划,组织农业信贷资金的发放、管理和回收,监督检查农业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农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监督。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投资管理奖励制度,对贯彻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以及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或者未经批准安排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
(二)弄虚作假改变投资方向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以工建农资金的;
(五)管理不善,造成农业资金损失和浪费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农业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