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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

  集体劳动积累工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安排信贷计划时,应当优先安排农业生产贷款,并逐年增加。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农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弄虚作假,改变投资方向。
  第十六条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性基本建设和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以及国家和省在本市的农业基础建设项目配套的工程。
  第十七条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资金,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中低产田改造、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植树造林、林木保护、农业防灾减灾、农业机械化和乡镇企业发展、农业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等。
  第十八条 农业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农业和乡镇企业的新技术开发、重点科学研究项目的补助、农业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和服务。
  第十九条 国有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畜牧、林业、水利、农机等部门的国有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改造。
  第二十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应当用于支援农村和农业企事业单位发展商品生产,重点支持高效益农业生产项目,乡镇企业名、特、优、新农产品和出口创汇农产品的开发生产。
  支农周转金应当专户储存、按期回收。回收后的周转金按规定用途继续周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 农业贷款应当重点用于粮食、养殖业生产、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农业综合开发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项目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 引进的外资必须按照签约的项目和规定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监督及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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