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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7修正)

  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各种散装液体、货物和垃圾的机动车,应当加盖或者苫布,不得撒漏污染路面。
  拖拉机、畜力车和粪便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畜力车必须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遗撒在路面的粪便、饲料必须及时清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流动售货车、商亭、公用电话亭和摊点,应当在指定的地点设置经营,并保持场地清洁。凡有营业性垃圾的,必须自备清扫工具和垃圾容器,及时清扫,全天保洁。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主干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以及所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
  临街单位和居民确需进行改建、重新装饰、新开门面、架立各种管线的,应当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城市主、次街道和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小街小巷、居民区,由辖区内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新建的住宅区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
  (四)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住宅区,由本单位负责;
  (五)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未站、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各单位内部,由本单位负责;
  (六)城乡结合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区段由各区组织清扫保洁。
  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服务费。
  第十九条 集市街、临时摊点区和早市、夜市,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并在规定时间内营业,从业者应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本单位门前便道和临街围墙外便道的“包卫生、包绿化、包管理”的“三包”抵押责任制,按时足额交纳“门前三包”抵押金。
  第二十一条 凡需用明火营业的摊点应当使用液化气灶具和电热灶具,不得使用燃煤灶具,餐、饮业不得将污物、污水、废弃物倒入城市下水井口和公共场地,应当自行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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